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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发布日期:2022-03-14 浏览次数:276

          疫情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多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那么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例概况

           

            A公司是一家电影院,为一般纳税人,2021年上半年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了收入200万元,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抵扣了对应的进项税额。 但前几天,该公司却接到了税务机关的电话,告知公司需对增值税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公司财务张先生对此很疑惑。

            原来,张先生对税收政策并不熟悉,认为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经税务人员细心的辅导,张先生明白了有些项目的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其中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税务人员还告诉张先生,他的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应该进行区分。如果进项税额区分困难、无法划分,还需要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因此,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需要注意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注:政策如有变动,请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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